6月19日,唐山玉田縣玉豐熱鍍鋅廠現負責人沈寶明依法被唐山公安部門刑事拘留。6月20日,文安警方將涉嫌污染環境罪的上網逃犯宋某押解回文安。今年初,玉田縣環保局對渠梁河村四家熱鍍鋅廠未經環保部門審批擅自建設并投入生產等環境違法行為,責令立即停止生產,并分別處1萬元罰款。
污染環境被刑拘——你沒有看錯,當事人的確是因為污染環境被刑拘。據了解,這是因污染被刑拘的“全國首例”。因為是首例,所以這樣的執法極具示范效應。
在當下而言,政府為了保住GDP,無論是環保部門,還是其他執法部門,似乎都不想動地方污染企業一根手指頭。哪怕是污染事實被媒體曝光了,地方政府還可能會主動站出來“捂蓋子”甚至是幫助地方企業化解輿論危機。前段時候,山東濰坊企業將污水排入地下的事實曝光之后,地方政府的一系列做法便非常令公眾失望。此形勢下,我們冷不丁地看到一則“污染環境被刑拘”的新聞,確實有點不太適應。
法治社會中,污染環境被刑拘,應當成為司空見慣的事。早在1989年便已經實施的《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對1997年刑法規定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作了調整,擴大了污染物的范圍,將原來規定的“其他危險廢物”修改為“其他有害物質”,并降低了入罪門檻,將“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修改為“嚴重污染環境”。修改后,罪名由原來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相應調整為“污染環境罪”。這都是從嚴立法的表現。
門檻降低了,治罪應當更為容易。然而,我們看到的情況是,環境污染雖已司空見慣,因“污染環境罪”被刑拘的案例卻極少看到。這是立法與執法兩個層面的不均衡。正因為如此,我國各地污染,無論是海,還是陸,還是空,無論是水,還是耕地,還是大氣,都出現了非常嚴重的生態問題。從這層意義上講,全國首例“污染被刑拘”的案例,便具有極強的行為示范效應。更多的地方政府執法部門,應當以環境污染之名,將排放污染的嫌疑人繩之以法。
在全國首例“污染被刑拘”的示范效應之外,筆者還有兩個方面的期待。其一,對于環境監督部門的公職人員的不作為、瀆職與尋租行為,同樣要加大懲處和問責力度?!董h境保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環保部門也應該加強自律;其二,要打破地方政府唯GDP觀念,為了環境保護和公眾身體健康,地方政府要在環境、人本和GDP之間做好取舍。
建設“美國中國”,發展“生態文明”,離不開執法。全國首例“污染環境被刑拘”,至少開了一個好頭。所謂萬事開頭難,公眾期待能有更多的排放污染的企業主受到法律應有的懲處。這既是建設法治社會、提高法律威嚴的起碼保證,也是保護生態環境和公眾健康與切身利益的基本前提。